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延政办函〔2017〕8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龙县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财政部门不进行审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严禁化整为零,化大为小。一年内同类货物、服务和工程分散采购达到三批次或累计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对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应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驻黄单位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审批。
五、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公开。
六、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特殊情况的几点说明:
(一)采购限额标准具体说明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2、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在15万元(含15万元)—50万元。
3、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1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5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工程类: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超过15万元的各类工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专用车辆(包括执法执勤、医疗、消防、电视转播、环卫、垃圾、工程、改装等专用车辆)、教学和实验设备、文艺体育设备、新闻出版广电设备、文物设备、图书档案设备、农业设备、林业设备、水利设备、农林牧渔业产品、气象设备、防汛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医疗设备与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用材料及耗材、健身及康复设备、食品药品监督设备、检验检疫设备、疫苗(包括人用疫苗和兽用疫苗)、公检法司警用设备、消防设备、环境保护设备、安全生产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无线电及导航设备、地震设备、地质勘察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工程机械、生物化学制品、储备物资、救灾物资、被服装置、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锅炉、电梯、中央空调、灯光音响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测绘设备、非办公家具和用品、图书(包括科研、馆藏图书及百科、年鉴图书以及订阅的报刊、杂志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2、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装修、拆除、修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及维护、消防、灌溉排水、污水处理等其他工程。
3、服务类
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数据处理,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其他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空调电梯维修保养服务,专用设备租赁、维护服务,广告服务,专业印刷和出版服务,电信服务(电信线路租用),课题规划研究服务,文化艺术服务(包括文化下乡、演出等),教育服务,体育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社会服务,环境服务,专业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政府购买其他服务(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选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登记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采购单位推荐或指定,社会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单位须以文件形式送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于年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采购人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于预算批复后一周内向财政部门备案。对采购人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未列入的项目,年内确需采购的,采购人须编制政府采购调整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无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2、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经国家保密机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进口机电产品采购项目,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4、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采购。
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6、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
7、鉴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对本地区中小微企业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
8、会议、培训及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陕机关发〔2015〕46号)、《延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活动费管理办法》及《黄龙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黄办发〔2015〕2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应严格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支出,年底各项支出要公开。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黄龙县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