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17〕010—黄政办0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各部门:
《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县城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区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和《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黄龙县林业局是县城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绿化站),具体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预算、指导、监督、评审、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城建规划、环境保护、城管、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园、广场、游园、绿地、行道树、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城区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城区内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县绿化站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罚和恢复。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县城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县城总体规划一并实施。
第八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 30% ;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必须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 25% ;
(二)城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 20% ;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 15% ;
(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宾馆酒店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5% ;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
(五)城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 30% 。
第九条 在城区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绿化站审批,由县绿化站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 1 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 1.5 米。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县绿化站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二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规定报县绿化站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绿化站验收合格,方可支付工程款、组织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公园、广场的绿化,由县绿化站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接受县绿化站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接受县绿化站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必须砍伐或移植的,应当向绿化站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必须经县绿化站审核,并报县林业局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 “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县绿化站异地补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县林业局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1.5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责任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市场造价赔偿。
第四章 法律则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25日废止,有效期5年,2003年发布的黄龙县人民政府令第5号《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