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正文

黄龙县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对企业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补贴的社保缴费基数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将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企业吸纳其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2.职业介绍补贴。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介绍就业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只能享受1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由职介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3.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年满16周岁的返乡入乡农民工(指在乡镇创办实体的农民工),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1年后的6个月内,向县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在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人员生活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7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0元,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5.创业担保贷款。具有本省户籍和持有《陕西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含村干部及乡村医生)、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对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以基地不动产或其他资产为基地创业人员进行反担保的,可不受户籍的限制。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2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可申请10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享受累计不超过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6.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政策。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创业人员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人员就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市、区)两级,鼓励各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7.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流程

(1)各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岗位开发计划。

(2)确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填写《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人社部门对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各级人社部门统一负责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可填写《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的原件1份、复印件2份,提出申请。

(4)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5)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台账,同步录入《陕西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三年退出”动态管理机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从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上岗情况考核等。

(6)公益性岗位在岗期间可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脱贫人口就业帮扶政策

1.一次性求职补贴。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可享受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1年至1年半期间,向县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3.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脱贫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其中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培训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由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统一代为申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4.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社局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可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简称“三无”人员)就业,开发管理办法和数量由县人社局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5.职业介绍补贴。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脱贫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脱贫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年享受一次;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县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6.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7.社区工厂水电、租赁费补贴。经县人社局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水电费、租赁费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8.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每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由就业帮扶基地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职业培训的,企业为在职职工免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免费职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人员包括:有就业能力和培训、就业需求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年满16周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建立培训机构备案制度,支持各类合法合规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具备条件的企业等承担职业培训。鼓励采取定单式、定向式、项目制等培训方式,推动实现培训即就业,强化培训的就业导向。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前应按规定向人社部门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开班审核后,方可开展培训。人社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明确实施培训环节免收费用、实名签到、随机抽查、培训视频资料保存、违规惩治等工作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根据培训效果确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6个方面:

(一)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机构组织六类人员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按基本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取得符合规定证书且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基本补贴标准的150%,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培训机构组织六类人员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根据培训项目类别(含SIYB培训、网络创业培训等)和培训效果,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参加SYB、网络创业等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500元给予补贴。参加IYB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每期1000元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机构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根据培训期限分类确定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720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5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1440个课时左右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500元。

对培训对象为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时间为1学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1000元;培训时间为1学年的,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经在人社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免费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按该职业(工种)基本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相应证书的,分别按每人每年6000元、8000元的标准,对企业给予补贴;对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证书的,分别按每人5000元、6000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六)项目制培训。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社会具有资质的优质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按规定对国家重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免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