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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依据】《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制定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十六条。

依据《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六节 园林绿化容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 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报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制定本办法第十七条。

依据《延安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内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黄龙县园林绿化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