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的认定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一)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5.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4)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被宣告为失踪人员的;
(5)享受孤儿待遇或特困供养的人员;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2.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3.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4.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5.按照其他法律法规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各级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生活补助;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护理费、烈士褒扬金;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和高原条件兵的一次性奖励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自主就业地方经济补助金;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4.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5.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独生子女费、失独家庭补助金、残疾人定期生活补助、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医疗救助金,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6.中央和各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7.有特定用途的政府福利性补贴(各类福利补贴等)。
(三)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券、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附着物。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拥有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不超过1套,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和出租类不动产等。
3.不拥有机动车辆(不含豁免范围内的机动车)、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等。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
(一)申请: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后,由村(居)委会协助,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同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提请县民政局委托核对机构对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出具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地进行7天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审意见通过本级联合审核确认机制研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
(三)审批:对予以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保障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从审核确认后次月起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并上报县民政局备案。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目前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5400元/人·年,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5400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现行标准为:610元/人·月,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610元(含)的,即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城乡低保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