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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特困人员供养认定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二、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三)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100%的比例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程序。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照料护理费可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五)终止程序。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其所在村或者供养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情形:

(一)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二)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工作中发现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特困供养满18周岁,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我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现执行低保标准的1.3倍(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为7320元/年·人,农村低保标准为5400元/年·人),即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9516元/年·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020元/年·人。

(二)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750元/月·人),一般可分为三档,原则上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即护理补助标准2100元/年·人,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即护理补助标准3150元/年·人,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即护理补助标准5250元/年·人。

四、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民政局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将复核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根据复核评估结果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