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地址:http://www.hlx.gov.cn/jdhy/zcjd/1570988631575805954.html
黄规〔2020〕005-县政办004
石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黄各单位:
《黄龙县城区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黄龙县城区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强化对城区各类垃圾的管理,加强本县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控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龙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餐厨垃圾。
第四条 黄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黄龙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受城管执法局委托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处理及其他垃圾管理的工作。
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局、审批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搞好城区垃圾管理。
第五条 县城管执法局应根据县城发展总体规划,会同环保、住建等部门制定垃圾分类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黄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理场是城区生活垃圾的指定排放、处理场所。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应保护环境卫生,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投放处理垃圾,不得乱丢、乱倒,同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 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应经县城管执法局审核批准。
第九条 单位生活垃圾由各单位负责清扫、收集,由县环卫站统一组织清运;居民区生活垃圾由居民清扫、收集并倾倒于指定的垃圾仓(箱),由县环卫站统一组织清运。
第十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应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县环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搬动、拆除、封闭。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车辆必须做到密闭化,经常清洗,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在运输途中不得抛撒、遗漏。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的清运、收集、运输和处置是社会公益事业,应由受益者共同出资,实行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和处理收费制度,委托性质的服务,同时收取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认定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垃圾处置费收取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1、城内居民区的垃圾清运费由东、西社区负责收取,统一交付县环卫站。
2、城区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置费,由县环卫站负责收取。
3、个体户、私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垃圾处置费由县环卫站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 根据本县城情况,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1、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瓶罐、淘汰的塑料玩具、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2、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过期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3、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准确投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第十六条 禁止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动物尸体等混入生活垃圾,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县环卫站申报施工计划和建筑垃圾处理计划,申办建筑垃圾倾倒手续,签订建筑垃圾处理合同书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县环卫站应当在接到申报文件后20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应在运输途中随车携带或按指定部位粘贴,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建筑垃圾也可委托县环卫站运输,有偿服务费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认定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建筑垃圾统一运往县环卫站指定的场所处理,并交纳处理费,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环卫站申请登记,由县环卫站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把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容器内或河床、沟渠、花坛及其它非指定场地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运输车辆应做到装载适量,加盖篷布,沿途不得抛撒,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应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加强对运输垃圾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垃圾的管理参照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厨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二十五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认定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收集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审批管理部门认证的个体户及酒店、学校食堂等餐饮场所。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各餐饮单位按餐厨泔水收集时间进行集中投放,由餐厨泔水收集车收集。
餐饮个体户及酒店应把收集桶摆放到餐厨车能工作的地方。环卫工作人员收集餐饮垃圾应在《餐厨垃圾处理登记本》处理人处签字。杜绝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理。
餐厨垃圾应做到固液分离,不能将餐用桌布、餐纸、一次性筷子及其它固体垃圾和液体泔水混装。
第二十八条 餐饮个体户、酒店以及环卫站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和厕所;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每日(含法定节假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清运一次餐厨垃圾;
2、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撒落;
3、清运人员必须将餐厨泔水运输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残渣运往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县城管执法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2025年11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