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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9 19:40

黄规〔2023〕001-黄政办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黄龙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18〕151号)《延安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23〕2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县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征收、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企业是指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所属(或监管)的县级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县级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上缴县级国库。

第六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县财政局负责收取,县经发局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非经发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上缴。

第七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县财政局可以预收部分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 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中长期国有资本收支规划,印发年度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通知,并组织所属(或监管)县级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 县级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如实填写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向县经发局或县级有关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具体申报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县级企业在申报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一次性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经依法审计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应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十条 县级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根据国有独资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区别不同行业,分以下三类执行:

第一类 能源类企业 30%

第二类 商业类企业(不含能源类)20%

第三类 公益类企业(含文化、粮食储备类)免交

国有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可结合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情况适时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国有独资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应相应补交或抵减应交利润。

第十三条 县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 收益的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县级企业经依法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计算的转让净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计算的清算净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五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当年可供国有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如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确定的实际分配国有股股利、股息低于计算核定金额的,则按实际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息核定。

第十六条 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所属(或监管)县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县财政局复核。

第十七条 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县财政局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县财政局向企业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八条 县级企业由于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要求减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当由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批准减免的收益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收益的上交

第十九条 县级企业在收到县财政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规定办理缴库手续,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条 县级企业当年应交收益在1000万元以下的,须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可分两次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通知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全部交清;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可报请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和县财政局同意后,分批次在年度内全部交清;应交收益不足10万元的,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1030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下相关目级科目。

第二十二条 县级企业欠缴或拒交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县经发局与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委组织部、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要将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作为对县级企业领导班子和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经发局、县级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对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审核、上交进行监督,县级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对隐瞒、挪用、拖欠、不交或少交以及违规审核国有资本收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对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2029年1月28日废止。

附件:1.县级企业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县级企业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申报表

   3.县级企业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县级企业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县级企业应交利润上交比例表

黄龙县县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