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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龙县野生中药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9 16:53

黄规〔2024〕001-县政府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野生中药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黄龙县野生中药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黄龙县野生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推进全县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按照县委、县政府“中药材野生保护利用和种植增量并举”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草原局关于林草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3个通则的通知》《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黄龙县野生中药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物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在本县行政辖区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药材,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的野生药材。本办法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植物。本办法所保护的新品种植物,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

第四条野生植物和野生药材资源坚持重点保护、科学繁育、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野生植物的义务,对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即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可以提出禁采期和禁采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实行封育保护,并向社会公告。

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挖野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专门人员负责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取得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集证。采集证的办理按照《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逐级进行申报办理。

第九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第十条采药证格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确定。采药证由县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核发。

第十一条所有在林区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认真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中有关预防森林火灾的规定。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作业的人员,必须建立审批和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采集野生植物应当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并接受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森林、草原管理单位的监督。禁止超采和采用灭绝性方式采集。

采集野生植物应当给予承包经营权人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采集证或者收购审批手续;运输、携带人工培育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提供购买证明。

木材检查站应当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运输检查,对非法采集、运输的野生植物及其制品有权暂扣,并在二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在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保护优先,遵循自然。保护野生中药材种质资源与原生境,保持中药材植物生态系统自然性和完整性,遵循生态系统自然演替的规律,遵从野生中药材植物生态习性和生物学特性,保障其在原生境条件下的优良药性。

因材施策,轻微干预。根据野生中药材自身特性和原生境自然条件差异,施以针对性的轻微抚育措施,促进其自然生长与天然更新,维护自然群落动态平衡,避免过度干扰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自然资源局(林业)、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中医药)根据野生植物种类、生长习性、采集部位和最佳采集时间要求,应当在适宜的采猎期内进行监管,严禁提前入山抢青,掠采。采收时间参考《黄龙县14种大宗中药材品种建议采收时间》。

第十七条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在充分保护林草中药材资源的前提下,科学制定抚育方案和采收计划,维持原生境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种群更新可持续性,实现野生中药材越采越多、越采越好。

第十八条依据林草中药材原生性特点和生境状况,综合考虑气候、土壤、水分、养分等条件及其影响因素,充分结合目标中药材资源分布和蕴藏量,合理确定林草中药材资源保护、原生境保育与采收利用相协调的抚育模式,主要包括封育模式、轮采模式、密度优化模式、多维调控模式、定向抚育模式。鼓励集成创新其他野生抚育模式。

封育模式。根据野生中药材的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采用分时、分区封闭管理的模式。封闭期内,抚育区禁止人为干扰,主要依靠天然更新能力,维持目标种群的生产能力。

密度优化模式。对过于稀疏的目标林草中药材群体,采用保护母树幼树(成株幼株)、补播、补植、辅助繁育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措施,提升种群密度;对过于密集的目标林草中药材群体,采取疏伐、移栽等措施,降低种群密度,控制群体适宜规模和均匀度。

第十九条采收与初加工。根据林草中药材品种、用途及其采收要求,制定采收技术规程,科学安排采收时间,适时、规范采收。鼓励采用不影响药材质量和产量的机械化采收方法。采收过程中,避免对种植区及周边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环境及中药材自身生长环境造成破坏,避免产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衰减等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章 分工与职责

第二十条本县各行业、各系统要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切实做好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构筑绿色生态的坚固防线。

第二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县中药材产业发展,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协调公安、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采集、运输、携带人工培育国家重点保护中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部门(林业)按照辖区、职权范围,指导各林场、管护站,加强巡护力度,严查入山人员和车辆,发现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加强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配合,建立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交、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打击商贩无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延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黄龙山大队、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全县范围内违法实施采集、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人员给予严惩。

第二十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药材经营者非法收购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县税务局负责对中药材经营者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交警,对过往运输车辆例行检查,对发现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县卫生健康局(中医药)会同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中药材的采集、贮存、初加工和中药饮片炮制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辖区林场、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第三方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参与中药材保护工作,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管协议书,做好日常监控,发现破坏野生资源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第二十八条相关单位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由调整后的单位承担相关工作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的单位和个人,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的部门按照分工负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牵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19日。

附件:1.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连翘抢青采收的通告

   2.黄龙县14种大宗中药材品种建议采收时间

   3.黄龙县涉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黄龙县野生中药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