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督导检查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办函〔2021〕65号)、《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督导检查制度的通知》(延医保发〔2022〕18号)文件精神,持续做好我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集中带量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工作,经研究决定,建立黄龙县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使用工作督导检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制度建设及网上采购情况。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政策落实情况。
(三)中选产品采购和配送情况。
(四)中选产品使用及台账建立情况。
(五)医疗机构货款结算情况。
(六)集采药品政策宣传培训落实情况。
(七)配送企业监督管理与考核情况。
(八)集采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九)村级卫生室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
二、督导检查形式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有针对性检查、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情况、落实集采相关政策情况及配送企业配送监督和考核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三、督导检查要求
(一)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后,对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用耗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是医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县医保经办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相互配合督促落实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集采中选品种,确保按协议确定的时限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国家和省级每批集采药品(医用耗材)中选结果执行周期内,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对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3次的督导检查。全面了解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县医保经办中心配合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和结余留用等集采政策规定,调动中选企业、医疗机构参与集采的积极性,推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省、市、县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及集采药品(医用耗材)工作的采购使用管理,按时结算货款,落实公立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率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应采不采、线下采购等违规行为,维护患者利益,保障基金安全。
(四)县药品采购结算中心对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使用督导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县医保局,并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要求,对配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县医保局将会同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适时组织核查并向市局上报核查结果。
黄龙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