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驻乡各单位:
为确保我乡2024年防汛抢险工作有序、顺利开展,能够在洪涝灾情即将或正在发生时,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效地实施防护、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把灾害损失降至最低程度,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崾崄乡2024年山洪灾害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崾崄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崾崄乡2024年山洪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2024年防范山洪灾害工作,确保全乡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全乡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崾崄乡党委、政府提早准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合力抓好今年全乡山洪灾害应急工作。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牢固树立山洪灾害防范意识,坚持科学组织、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及时抢险、减少损失的具体原则,当有各种山洪灾情时,要迅速传递信息,严防以待,有备无患;当出现险情时,要全力以赴,排危抢险,抗洪救灾,把洪涝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预案目的: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落到实处,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合作、严格落实的突发山洪事件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
二、强化领导
山洪灾害应急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为了加强对山洪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迅速高效地开展工作,保证山洪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山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景 烽 政府乡长
副组长:景 瑞 副乡长
成 员:周 勇 人大主席
王向龙 主任科员
聂 帅 乡党委副书记
薛 超 纪委书记
黄小晓 组织委员
董 超 人武部长
高 杨 副乡长
王丽霞 副乡长
郑 旭 经济综合服务站站长
邵宗波 社会保障服务站站长
王海超 公用事业服务站站长
李永超 综合执法办公室主任
马晓明 乡派出所所长
王卓娅 乡司法所所长
谢 宁 乡卫生院院长
黄 啸 乡供电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景瑞担任,康纪乐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工作职责:领导、组织、指导、督查山洪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抢险、灾情登记,后勤保障,督查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工作制度;负责人员调动;防灾物资的购买和调用;总结山洪灾害应急工作。
抢险救灾小组:
组长:景 瑞
成员:全乡山洪灾害应急抢险队所有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防汛物资的储备;组织人员对灾情现场人民群众的应急;负责对险情进行抢险,组织好群众开展自救工作,并做好防汛队员的自身安全,同时以最快方式向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办报告灾情。
卫生防疫小组:
组长:王丽霞
成员:卫生院全体成员
工作职责:做好疫情和疾病预防工作,防止灾后发生传染病。
后勤保障小组:
组 长:董 超
成 员:郑 旭 邵宗波
工作职责:负责组建一支以基干民兵为主的不少于30人的救灾队伍;准备好车辆、对讲机及一定数量的编织袋、铁锹、抬筐、铅丝、片石、木材、绳子、急救灯等救灾物资和救灾工具,保证物资充分、性能良好,随时可用。
三、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对辖区山洪易发点危旧房屋逐户普查登记,实行分片包抓责任制,一旦发生暴雨、洪水,各村由专人负责组织辖区内所有居住在危旧房屋内的人员全部应急到安全地带。当发生危急情况时以手摇警报器为信号,当听到连续紧急的警报声时,大家应互相通知紧急集合到安全地带。
(二)应急原则:坚持妇女儿童、老弱病残优先原则,随后是青壮年和身体健康者;先群众后党员和基层干部原则。在险情严重的情况下,对不愿应急的群众,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
(三)安置预案:对于救援出来的人员,可安置在地势较高的房屋内,当房屋数量有限时,可搭建临时帐篷或及时转移至安全、有居住条件的地方进行安置。具体召集人和安置地点:崾崄村召集人:阮长国,安置地点:崾崄小学;伍姓村召集人:张文学,安置地点:村部;马蹄掌村召集人:黑安荣,安置地点:村部;鲁家塬村召集人:张志利,安置地点:村部;太地塬村召集人:黄斌,安置地点:村部;白城桥村召集人:高四平,安置地点:村部或白城桥检查站。
四、防汛抢险纪律
(一)辖区各村组、各单位抢险期间必须服从山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各司其职。
(二)必须坚持执行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三)无山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警戒命令和应急阵地命令。
(四)各应急抢险责任单位要及时、如实向防汛山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抢险情况,不得虚报、瞒报、误报。
(五)各应急抢险队伍要严格责任制,不得脱岗、离岗、缺岗。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为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按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六)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特大险情时,要无条件服从山洪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调度,投入到抢险工作中,不得借口推诿。
(七)对于在抢险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于虚报、瞒报、误报,不服从抢险命令、预防措施不到位或调度、指挥不力,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