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全市上下团结一心,全方位防控疫情,携手共渡难关。然而仍有个别人员在网络上炮制、传播、散布谣言,误导公众,激起民众恐慌情绪,影响社会安定稳定。市委网信办第一时间上线“延安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网络谣言”举报平台,并联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依规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通告》,严格落实7×24小时全网监测,重拳出击、依法惩治、粉碎谣言。
截至1月31日,市委网信办联合公安局、卫健委、县(市区)网信和公安部门共发现涉疫情类舆情信息69条(其中谣言举报信息16条),及时处置不实信息23条,行政拘留1人,训诫教育17人。疫情当前,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规范网络言行、科学防控疫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据悉,下一步,延安市将加强不实信息举报处置和辟谣工作,坚决依法打击恶意造谣等网络违法行为,及时受理、核查群众诉求举报,为打赢疫情防控战凝聚力量、增添信心、树牢决心。市委网信办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远离网络谣言,不断增强对谣言的鉴别和识别能力,对影响社会稳定、破坏公共秩序的虚假信息、有害信息、违法信息,要积极检举揭发,消除谣言滋生的土壤,共同构建绿色、健康的互联网生态环境,共同打造网络空间“圣地蓝”。
案例一:1月25日,杨某在其朋友圈看到一则医护人员身穿防护服接诊的视频后,捏造“延川财政局拉走一个,新型冠状病毒。希望看见的亲朋好友注意!”的信息,该视频信息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杨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延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二:1月25日,宝塔区网监大队民警巡查发现有人在朋友圈发布 “一男子戴口罩自称从武汉归来,并让朋友猜其坐何种交通工具回来。” 的视频信息。经查,该男子近期并未去过武汉,视频内容属酒后调侃。大队民警本着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对两名当事人进行训诫处理,并责成其发布致歉书向社会澄清。
案例三:1月25日,匡某某在博文中称:“#陕西肺炎#我们吴起县发现两例,有一个给逃跑了,政府什么时候办正事啊!”经查,此博文内容为虚假信息。匡某某在网上“知乎”平台看到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内容信息后,未做真伪判断,就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不实信息,吴起民警本着以教育为本的原则对匡某某进行了训诫处理,匡某某本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主动发布向社会致歉书。
案例四:1月25日,黄陵县网安大队民警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一条疫情的图文信息“腰坪社区发现一起疑似病例,正在县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引发网民大量转发。经查,该行为人是为了提醒家庭成员注意防护,仅在家庭群内转发,不想随后引发大量转发。民警对行为人丁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公开发布辟谣信息,对相关不实消息予以澄清,消除社会影响。
案例五:1月26日,子长市网信工作中心巡查发现梁某某在一微信群内发布“延安市永坪镇现有4人被感染病毒,希望大家出行注意防护意识”的不实疫情信息,引发网友关注。发现此信息后,子长市网信工作中心与延川县网信工作中心核实信息真伪,确定为不实信息。子长市网信工作中心迅速联合子长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对事件进行调查。经核查,梁某某承认自己未经核实信息真实性,就将该信息转发到微信群,子长市网信工作中心和子长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本着教育为目的,对梁某某进行了训诫处理,并责成其写下保证书和公开致歉信。
案例六:1月26日,宜川县网安大队民警在互联网巡查中发现微信群中转发涉及疫情信息的图片,反映“我县辖区姚某某2020年1月16日从武汉回到宜川疑似得下新冠肺炎,见着远离。”引发社会关注。经核查,两人近期并未去过武汉,内容实属酒后调侃。本着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网安大队民警对两名当事人进行了训诫处理,并责成其发布相关澄清信息致歉书。
案例七:1月30日,西安广播电视台《原点新闻》栏目播报了一条题为《延安市黄龙一患者转院西安市第八医院》的视频报道。该视频在微信朋友圈中迅速传播,给黄龙造成不良影响。黄龙县网信工作中心监测到该信息后及时与县卫健局核实,了解到该报道不实后,及时联系西安广播电视台,要求在网络平台立即下架该视频并澄清事实,并组织新媒体账号积极辟谣。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