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黄龙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黄龙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解决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出问题,根据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延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延市环发〔2018〕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的尧门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两年的整治,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边界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治,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下降。
二、主要工作
(一)保护区划定。重点检查保护区依法划定情况,使保护区划定符合法规要求。
(二)保护区边界标志设立。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情况,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治。重点检查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四)一级保护区防护网设立。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防护网破损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五)保护区公路沿线防撞栏的设立。重点检查公路沿线行车隐患,按要求设立防撞及应急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根据中省市组织开展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时间节点要求,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水务局、交通局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全县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环境违法问题等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报县政府,向社会公开。
(二)开展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各有关乡镇和水务局要组织水源日常供水管理单位,根据问题清单制定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排查后出现的违法问题及时列入整治范围。2019年11月底前,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逐一核查销号。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并报县政府备案。2018年5月起,有关乡镇及水务部门每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1月份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县环保局。
四、任务分工
专项行动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务局、住建局、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畜牧局、交通局、卫计局等单位配合,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环保、水务部门主要负责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现场排查及环境违法问题执法处罚工作;经发、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畜牧、卫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水源地建设、水源保护区划分、勘界定标和环境整治、违法建设项目清理等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落实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环保、水务部门是辖区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统筹设计、通盘考虑,明确任务路线图,全面深入开展专项排查,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对环境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县环保局要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要及时通报。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对保护区划定不合理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或划定;对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对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严格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进行清理整治。
(三)强化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县政府网站要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县环保局、水务局要结合实际情况,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运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