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是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陷入特殊困境的人员。
(二)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
(三)提供转介服务。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按照“一事一议、分类施救”的原则进行测算,原则上按当地1至12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对情况比较紧急的家庭,可采取“特事特议”的方式及时审批并予以临时救助。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
(一)一般程序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村(居)民委会会发现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核实后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相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并送至民政部门,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2.乡镇政府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审批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
3.按照提交的调查材料,乡镇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以下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自杀或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但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就业)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的;
(三)拒绝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县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