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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崾崄乡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公告

为持续巩固全乡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及《黄龙县2025年封山禁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区域

崾崄乡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林地、草地,涵盖宜林宜草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等区域,均纳入封山禁牧范围,实行全域禁牧管理。

二、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1.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与放牧相关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1.违反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区域界桩、围栏和标牌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3.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与措施

1.养殖户责任:全乡养殖户应严格遵守封山禁牧规定,自觉实行舍饲圈养,不得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请广大养殖户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养殖方式,确保牲畜养殖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2.巡查监管:乡人民政府将组织成立专门的巡查队伍,对全乡封山禁牧区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放牧行为。

3.举报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封山禁牧监督工作,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911-5866103。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请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封山禁牧工作,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崾崄。

特此公告。

黄龙县崾崄乡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