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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龙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黄龙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黄龙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黄龙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陕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延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各类工程设施,包括农田水利、输水管网、田间道路、软体水窖、输配电工程及有关附属设施的管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坚持“建管并重、长效运行、权责明晰、属地管理、群众参与”的原则,做到建管并重、移交清晰直达到户、到村、到乡镇、管护到位,确保工程良性运行。管护责任与工程设施同步移交,软体水窖直接移交至所属农户,单村权属泵站、田间道路直接移交至所在行政村,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直接移交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管护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牵头落实工程设施直达到户、到村、到乡镇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配合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到户、到村的衔接工作,作为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的直接接收和管护主体,统筹负责跨村设施管护及跨村协调工作;加强管护经费管理,开展建后管护日常检查,确保运行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软体水窖移交后,所属农户为直接管护主体,全面承担日常管护及主体责任;单村权属泵站、田间道路移交后,所在行政村村集体为直接管护主体,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工作并履行主体责任,村委会做好日常监督;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移交后,乡镇人民政府为直接管护主体,统筹指定专人负责管护及跨村协调工作。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根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4号)有关规定,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小型集雨(软体水窖)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移交至农户的软体水窖,由农户做好日常清洁、巡查、小型破损修补,确保围网正常,窖体无渗漏、无损毁,正常蓄水供水。

(二)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移交至行政村的单村权属田间道路,由村集体负责路面、路肩、下田通道的日常维护,及时处理路面坑洼、路肩损坏等问题;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的跨村田间道路,由乡镇做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及跨村协调,确保道路通畅、农机正常通行。

(三)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移交至行政村的单村权属泵站,由村集体指定专人做好日常值守、运行检查、小修小整;移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的跨村泵站,由乡镇管护专班或专人做好日常值守、运行检查、小修小整及跨村协调,确保所有泵站设备完好、运行安全。

(四)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智能及信息化等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四章 设施维修与技术指导

第七条 维修分级负责

(一)日常管护小修小整由管护主体自行落实,移交至农户的软体水窖日常小修小整由农户自行完成,移交至行政村的单村权属泵站、田间道路日常小修小整由村集体管护人员完成,移交至乡镇的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日常小修小整由乡镇管护完成。

(二)因自然老化、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的重大损坏,由管护主体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其他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修复申请。

(三)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核查,制定维修方案,安排资金进行修复。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县水务、县交通部门应加强对管护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针对性指导已接收设施的农户开展软体水窖管护、行政村管护人员开展单村权属泵站和田间道路管护、乡镇管护专班或专人开展跨村泵站、跨村田间道路管护及跨村协调工作,指导管护人员规范操作、科学维护,提升管护水平。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安排与拨付标准。管护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并统筹县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条 拨付程序

(一)每年县农业农村局对各设施管护情况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设备完好率、道路通畅率、供水保障率、软体水窖完整性、管护记录完整性、使用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将软体水窖到户、单村权属泵站和田间道路到村、跨村泵站和跨村田间道路到乡镇的移交落实情况及管护成效作为核心检查指标。

(三)依据监督检查结果,分别核定各项管护补助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对管护达标的泵站设施,按每年每站人民币5万元的标准核定,单村权属泵站补助核定至所在行政村,跨村泵站补助核定至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软体水窖按每个每年100元核定,补助核定至所属农户;

针对田间混凝土道路和砂石路落实管护责任、强化管护措施,损坏维修产生费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对乡镇进行资金补助;

上述补助资金按年度分两次拨付,直接拨付至对应的农户、行政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范围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具体包括:

(一)管护人员劳务补助(包括巡查、日常维护、小型维修等),含已接收设施的农户软体水窖管护劳务、行政村泵站和道路管护人员劳务、乡镇跨村设施管护专班/专人劳务。

(二)工程设施日常维护所需的材料、工具购置费用,含已接收设施的农户管护软体水窖、行政村管护单村权属设施、乡镇管护跨村设施所需材料、工具费用。

(三)工程设施局部损毁的维修费用(不包括扩建、新建、大修改造)。

(四)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及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含对已接收设施的农户、行政村管护人员、乡镇管护专班/专人的专项培训和防护用品购置费用。

(五)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与管护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重大维修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财政专项资金解决,不在此管护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应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需明确到户、到村、到乡镇的设施移交情况及管护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第六章 保护利用

第十四条 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实行严格保护,防止“非农化”“非粮化”,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已接收设施的农户、行政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管护主体,履行设施日常保护责任,规范使用各类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探索合理耕作模式,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管护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护、保护责任,造成工程设施失管失修、功能受损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扣减相应管护补助资金,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管护工作中推诿扯皮、履职不力,或在资金审批、拨付、使用中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管护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擅自占用、改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违规改变高标准农田用途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